(一)选聘基层动物防疫员。在各乡(镇)辖区内,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分村分片选聘动物防疫员,一般每个乡(镇)选聘3-5人,街道办事处选聘2人。选聘原则: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具有职业中专、高中学历或初中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动物防疫员属临时聘用人员,在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管理和指导下开展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时完成畜禽的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消毒等日常防疫工作,同时协助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完成疫病普查、测报、疫情扑灭、法规宣传等工作。
(二)实行动物防疫员资格准入制度。动物防疫员必须经过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且掌握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市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初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防疫工作。
(三)建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实行村级动物防疫日制度,每村每月确定一个动物防疫日,由防疫员定期到各村开展防疫工作,做到动物防疫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动物防疫明白栏制度,各村必须以防疫明白栏形式,将防疫对象、防疫内容、防疫周期、收费标准、防疫员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布,提高防疫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自觉防疫意识;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防疫员须与分管的村签定防疫服务承包合同,明确防疫任务、防疫目标和工作责任,并按合同履行防疫职责。
(四)建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防疫员按照防疫合同要求和有关防疫标准,认真开展防疫工作,经乡(镇)业务部门验收、县畜牧兽医部门核查后,达到要求标准的,政府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此项经费列入县级当年财政预算,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据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验收情况,半年兑现一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对考核验收不合格或违规操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防疫收费。动物防疫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实行免费防疫,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常规动物疫病的免疫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执行,不得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允许乱收费。防疫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解决防疫员的工资差额,剩余部分用于更新防疫设备、器械等。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