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奖励的意见
(三政〔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正确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有效防止奖励行为过多过滥,充分调动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制定意见如下:
一、市设奖励项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人民政府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的通知》(豫政办〔2004〕134号)精神,市保留以下行政奖励项目:
(一)常设项目(6项)
1.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
2.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奖;
3.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奖;
4.“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奖;
5.项目建设和经济运行工作先进集体奖;
6.烟叶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奖。
(二)分期奖励项目(6项)
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奖;
2.“四城联创”工作先进集体奖;
3.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奖;
4.再就业先进集体奖;
5.科技进步奖。
(三)临时奖励项目
在中央、国家部委办以上和在全省系统工作综合评比中名列前茅的,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取得突出成绩的,若确实需要,可设定临时奖励项目。
二、奖励的范围
市级一般只奖励县(市、区)和市直机关。特殊情况下需要奖励到乡(镇)和市直二级机构的,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其他组织,经批准也可给予市级奖励。
三、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常设奖励项目和分期奖励项目的条件按项目规定进行审查。临时奖励项目的条件,须是获得中央和国家部、委办以上奖励,部门综合工作在全省评比获得最高奖励层次,或在落实全市重大工作部署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
奖励的种类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四、奖励审批程序
常设奖励项目和分期奖励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临时奖励项目,须由申请奖励的单位写出书面请示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经原则同意后,提请市长决定。特别重要的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