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贡献奖励对象子女死亡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4)贡献奖励对象因生育、收养、户籍变动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贡献奖励。
(5)贡献奖励对象不履行贡献奖励协议,确认机关可以中止贡献奖励资格,暂停发放贡献奖励金,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享受贡献奖励;拒不改正的,由确认机关撤销其资格,不再发放贡献奖励金。
(6)因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贡献奖励的,自发现之日起撤销贡献奖励资格;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贡献奖励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责令其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
(7)贡献奖励对象要求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必须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后,方予审批再生育或者收养。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违反法定条件再生育的,按《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关于贡献奖励与奖励扶助的衔接
享受贡献奖励对象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贡献奖励金。
4、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贡献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贡献奖励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奖励扶助保持一致。资格确认程序中各阶段确认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闽人口发〔2006〕51号),资金发放及整个工作流程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5〕39号)。
(一)本人自愿申请,并签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协议书》
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应在女方年龄达到30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五、贡献奖励金发放标准
贡献奖励金标准:对夫妇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贡献奖励金,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六、贡献奖励金来源
贡献奖励金由县(含县)以上财政承担,不得分摊到乡镇。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贡献奖励工作经费由乡及乡以上财政承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负担的主要工作和经费列支内容参照奖励扶助实施细则。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