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收养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此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女孩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
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子女数和再婚后子女数之和。再婚后,与本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养)子女,计入本人子女数。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双方未生育,符合贡献奖励其他条件的,不论其再婚前生育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均可享受贡献奖励。
5、符合再生育条件,包括:(1)现存一个女孩,符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
十三条规定,即女方25周岁以上,生育一个女孩,女孩年满三周岁二个月以上(《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十八条规定,可生育。
6、自愿放弃生育是指具有生育能力自愿不生育,并与基层单位签订贡献奖励协议书。
(1)女方未满49周岁的,夫妻一方必须已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2)离婚或者丧偶的,在离婚或者丧偶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贡献奖励。
7、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是指在女孩满14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
(1)贡献奖励工作在当地开展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变更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贡献奖励;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未违反原户口所在地法规、规章、政策生育,且符合我省贡献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因婚姻关系常住我省,但户口未迁入我省的,经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已在我省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符合贡献奖励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关于贡献奖励资格的撤销、变更、中止和贡献奖励金的返还
(1)贡献奖励对象离婚、丧偶,生育状况未改变的,不影响本人继续享受贡献奖励;生育状况改变的,应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2)贡献奖励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贡献奖励。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贡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