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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贡献奖励对象确认条件
  (一)贡献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贡献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女孩在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5.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二)贡献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业户口,是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2)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农村居民户口: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所在村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3)由于城镇化建设,户口登记地址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所在居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居民户口:①在本居委会承包责任田的;②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副、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的;③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4)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5)夫妻双方或一方出国(境)或下落不明的,均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是指夫妻至少一方有生育行为。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收养一个女孩的,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是指1980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
  (1)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合法性认定。以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82号)和1988年7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1984年11月1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符合政策生育;1984年11月1日至1988年7月1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的再生育条件;1988年7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2)关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和未经审批再生育
  对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后,现存一个女孩的,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在此之前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申请贡献奖励;此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再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必须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方可申请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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