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提高免疫接种率。
(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输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其申请的法律援助,要进行分类,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快速办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