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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

  (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和县域经济,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重点支持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充分考虑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努力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拒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积极探索,努力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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