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两级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强化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开放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的各种补贴办法。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