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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三政〔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切实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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