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程序。除少数由当地政府指定审批的重要项目外,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直接审批。
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建委直接行使集中规划管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按照咨询、告知、解答-窗口受理-现场勘察、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依据条件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组织公示、审查、报批(重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核发相关证件的程序统一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有序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及用地规划、建筑总平面规划及方案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报批。其中,在湖滨区、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发“一书两证”;在陕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暂时由陕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审批意见核发“一书两证”;涉及灵宝市辖区(大王镇、阳店镇部分区域)的建设工程选址、用地及建筑规划由市建委直接审批。陕县、灵宝市政府要配合市建委做好西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明确规划审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批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修编的必要性和主要规划目标进行论证,报经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未经认定擅自修编的,不予审批。
(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分类指导。规划实施没有到期、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尚未突破的城市总体规划,除因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调整原因外,原则上不考虑修编。规划即将到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先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积极开展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专题研究。规划已经到期或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已经突破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抓紧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并尽快依法报批。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共监督。除有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审批成果要及时在规划展览馆和公开的电子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详细规划及规划审批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听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要将规划审批主要内容在项目选址地点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政府要力争在2006年内高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工作。城市规划展览馆功能配置要合理,建设地点要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便于对外开放,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建筑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