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部门参与规划编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建设、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供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等相互协调、衔接。
(四)加强公众参与。各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公众意向,通过展览、媒体、网络、公示牌等不同方式,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批前、批后公示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推进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五)强化专家把关。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城市规划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明确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办法。
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的重大专题研究,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成果在报批前,须经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规划的依据。
四、改进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一)规范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非强制性规划内容,需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方能依法批准实施。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向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规划内容,要专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需报其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二)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城市建设、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供电、通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人防、地震等部门负责人、城市规划专家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中专家和群众代表名额不低于50%。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同意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数2/3方能通过。审议涉及旧城改造、居民区建设的规划项目,要吸收相关社区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