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电力设施和重要电气装置;
(四) 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五) 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还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
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性质、特征和用途,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或者采取防雷措施。
建设项目需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专业防雷工程的设计直接报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报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在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静电检测。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主动申报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机构应向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二条 凡装有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