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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常政发[2003]231号 2003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灾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必须按照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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