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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沿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沿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7〕28号)


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国、省道沿线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沿线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的范围
  1.318国道大渡口镇至蓉城镇段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含主城区西外环和东外环段)。
  2.321省道江口办事处至青通河大桥段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3.219省道五溪至柯村段沿线两侧控制性规划范围内。

  二、加强国、省道沿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1.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应加强国、省道沿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于2007年底完成。沿线村镇规划应包括建制镇、街道办事处村庄布点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所在地(集镇)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2.国、省道沿线建制镇、街道办事处村庄布点规划和所在地(集镇)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由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属地县区政府批准。
  3.国、省道沿线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居民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属地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属地县区政府批准。
  4.国、省道沿线村镇规划应以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编制,并与农业、水利、土地、电力、电信和环保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省道沿线村镇,其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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