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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三政〔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行政决定和命令)。
  二、备案工作要求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省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制定的行政决定、命令,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间已发布的行政决定、命令,要在整理汇总的基础上于2006年1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报送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件一式3份,起草说明一式1份,起草依据一式1份。报送备案的行政决定、命令,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同时,应当报送电子文本。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决定和命令,其文秘管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件种类、备案数量将行政决定和命令发送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制机构,由同级法制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报送备案事宜。
  (四)报送备案的行政决定、命令,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直接报送的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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