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三门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现阶段没有住房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适用对象由市民政和房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 市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为解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工作。
市民政部门配合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廉租住户的确认等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