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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五项第3目、第六项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6号 2007年5月23日)


  为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7年6月1日(申报期,税款所属期5月份,下同)起,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必报资料统一为八项,具体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 ;

  (二)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报送报税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具体包括: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

  3.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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