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开展发明创造。对获得专利权的中小学生,根据获得专利的种类和数量,在中招时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对获得专利较多或专利水平较高的学生,高招时积极向有关院校推荐。
(五)落实职务专利“一奖两酬”政策。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放奖金,并从实施专利所得税后利润、许可转让专利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按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按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专利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30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上述有关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鼓励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经合作方约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70%。政府资助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产生的专利,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奖给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
五、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保护自主创新
(一)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合作,密切配合,逐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适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二)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应对机制。商务、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海关联系,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保护企业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安全。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针对企业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帮助和指导企业应对知识产权争端,防范侵权风险,保护出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