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全面控制火灾隐患源头。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每年要适时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消防产品的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立足实际,全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十)全面加强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要求,今后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并投入灭火执勤。陕县、卢氏县已建成的两个公安合同制消防中队,要在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标准,2007年底前配全、配齐所需的各种器材等装备。同时,要加强消防文职雇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招收3-5名消防文职雇员,并尽早到位。
  (十一)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各地在引进、新建企业中,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齐必备的车辆和人员。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建设状况,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全社会灭火救援。今年完成整合的6支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战斗力。
  (十二)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消防服务职能。要明确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等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从2007年开始,所有新招保安人员必须首先经过消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同时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