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要把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查。
(二)严格落实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动标识化管理,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设立消防宣传阵地,配备基本消防设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火灾不设防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