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预警级别
3.4.1 洪水等级
2007年汛期,三峡库区发生超过移民迁移线对应的20年一遇的洪水灾害,水库高水位蓄洪将造成三期移民线以上部分库区的临时淹没,20年一遇以下洪水基本无影响,因此本预案要防御的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上的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3.4.2 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
警戒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以下1米设为警戒水位,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防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通知区县移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防汛队伍开展不间断巡查,严密布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保证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作为保证水位,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立即启动安全度汛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3.4.3 预警级别
20年一遇洪水预警级别为重大(Ⅱ)级,洪水淹至警戒水位线时用橙色标识。
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预警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洪水淹至对应的回水水位线时用红色标识。
3.5 防汛报警
汛情发生时,库区乡镇移民办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移民局报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89079111,市移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7863233、67734892。
4 应急响应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移民部门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进入应急状态,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对应洪水等级及预警级别划分,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4.1.2 汛期各级移民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上报洪水灾害信息。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库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市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
4.1.4 洪水发生后,由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移民部门及防汛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汛情,区县移民部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县移民局通报情况。
4.2 分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直至汛情结束,全面跟踪掌握移民转移安置情况,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应急预案迅速转移移民群众,及时落实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并派出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指导转移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