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严禁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依法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代收、代发业务,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承担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商业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要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同时,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所有部门或单位,都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畅通。
三、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对征缴、支付和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承办、定点、运营机构的管理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资金,把基金账户开设在国家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国发〔1998〕4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67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社〔2003〕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的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基金运营方面的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