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或客运企业持有效的《校车登记申请表》、《车辆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校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到市运管处登记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可在上海城市交通网上下载(见附件2)。
(五)申请校车资格的车辆须增加一次临检,由学校或客运企业到车辆管辖地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专项检验,并获得车辆临检合格证明。
(六)学校指定专人持《校车登记申请表》、登记备案回执、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车辆临检合格证明,到学校所在地交警车管部门申领《校车证》。
(七)学校凭《校车证》到区县教育局领取校车标志,自有校车每车1张,租赁校车每车2张。
(八)农民工子女学校校车管理与本市中小学校一视同仁。
三、相关工作事项
(一)《校车证》为一车一证,放置在校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从里往外);每年8月份申领或核发一次。
(二)自有校车标志放置在校车证边上,租赁校车1张标志放置在校车证边,另1张悬挂在后窗右上方。
(三)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客人数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
(四)校车的车辆数、班次、行驶里程、载客里程、乘坐学生数等统计数据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计系列。车主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运管处填报统计报表。
(五)未按规定申领《校车证》的中小学校、幼托园所车辆,擅自接送学生上下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涉及非法营运的,由城市交通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发现有未按规定申领《校车证》擅自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市交通执法部门通报;对发现涉嫌非法营运的,移交城市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六)校车驾驶人培训及《合格证》的申领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每年的8月上旬。
(七)校车在集中办理期限外发生新增、换发《校车证》、校车标志的,按申领流程办理;发生车辆变更情形的,须另外提供区县教育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四、办理地点
(一)登记备案: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咨询电话:51528500。
(二)驾驶员安全驾驶经历查询: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车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