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规范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教委办〔2007〕1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交警支(大)队,建设交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教委青保处、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教委青保处负责学校自有校车统一颜色、标志管理和有关校车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校车使用、自有校车驾驶人条件审核备案,发放校车标志,汇总校车统计表。
(二)各交警支(大)队具体负责提供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服务,按《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核发《校车证》,依法查处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总队负责学校自有校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以及对各交警支(大)队上述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三)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审核校车租赁单位经营资格,审核租赁校车驾驶人条件,组织校车驾驶人培训和核发合格证,开展校车的登记备案及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四)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辖区内交警车管部门、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校车管理协调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共同做好违规违法校车整治和整改工作。
二、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校车证、校车标志流程
(一)由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填写《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校车登记申请表》),并分别加盖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印章(见附件1)。
(二)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和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由学校或客运企业统一到驾驶人管辖地交警车管部门查询安全驾驶经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结果》。
(三)符合校车驾驶条件的自有校车驾驶人,须参加市运管处组织的统一免费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驾驶校车;对符合校车驾驶条件并持有客运行业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客运企业驾驶人,由企业统一制作名册,附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直接申领《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