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三政〔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深入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坚持“治乱、治散、治本”一齐抓,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但是,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矿山企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标本兼治,全面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推动全市矿业工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
(一)继续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防范体系。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收缴炸药、拘留人员、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吊(注)销有关证照、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矿业行为。对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采矿依法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再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探矿权人连续2年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1年之内2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在储量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主办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