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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五、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摆到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地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将原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充实成员单位,加大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加强力量,负责日常工作。各州 (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工作。确立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搞好规划和统计监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云南省“十一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各州 (市)、县(市、 区)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细化目标,实化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已经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切实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

  (三)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考核中,认真加以落实。加快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部门,对投资大、经营好、纳税多、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创办人,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组织者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质奖励。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自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职责和任务,在区域布局规划、政策信息引导、利益关系协调、市场竞争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等方面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服务。

  (四)着力转变作风。各级各部门都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把不该由行政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转变职能,不断提高为“三农”服务能力、统筹发展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深入基层和农户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研究新趋势,解决新问题;各级领导要挂钩联系龙头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排忧解难。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打破条块分割和产业脱节的局面,不断消除行政管理中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由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转变,由直接管理向引导服务转变,由干预微观管理向强化宏观调控转变,努力营造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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