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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三)整合支农资金。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资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种农业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要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一批重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要积极有效地运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政策,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快速成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扶贫开发项目中的信贷扶贫资金,要重点投入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重点龙头企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有关费用,可在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用地支持。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需非农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规费可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农户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可视为农业用地。坚持农民自愿、有偿、有序、规范的原则,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依法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与还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农业生产基地内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优化发展环境。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农业管理体制。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规范“订单农业”发展,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完善合同内容,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保护优质农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严禁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在培育龙头、建设基地、完善机制、发展中介、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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