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衢州市柯城区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20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衢江区柯城区所辖41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衢政〔2002〕56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厅办理(公文处理单615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行政区划调整后修编的柯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柯城区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符合《规划》的要求。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控制指标。至2010年,柯城区耕地保有量应保持在8299.35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保持在9919.69公顷以上;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047.20公顷以内,其中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500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90.02公顷以内。
四、柯城区中心城区涉及的汪村乡等10个乡镇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按照中心城市规划进行用途管制,在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认真做好基本农田的划区定界工作,并禁止在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柯城区的其他乡镇应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若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确需调整修改《规划》的,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