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洲、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
2、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布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平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