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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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