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开发区(园区)内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集中到开发区(园区)内,不得分散零星建设。确需在开发区(园区)外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应通过有关部门联合预审,并提交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其投资强度等用地控制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开发区(园区)内的相应标准。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由各开发区(园区)统一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作为经营场所。
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视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住房套型限制、开工及竣工期限等规划、土地使用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批复、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批复、用地批复的执行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材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材料分别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属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收取违约金,需补缴出让金差价的,应缴清出让金差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得受理和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和房产登记。其他项目未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条件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视情暂缓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三、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严格执行经批准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非工业项目用地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批准依法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享受划拨用地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统建安置房等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出售的,应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