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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二)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
  坚持“从严从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土地供应政策,按省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原则,优先保障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市“583”工程等重点工业项目及开发区(园区)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和资金能够到位的工业项目用地。
  开发区(园区)要以发展工业为主,明确主导产业定位,合理安排用地布局,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区内道路、管线、污水处理、绿化美化、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设施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与城镇现有基础设施紧密衔接,提高区域内公共资源的共享程度。
  已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市“583”工程和招商引资计划的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比照工业项目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实行限额控制,分别确定各县、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限。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控制,按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投资额等提出预审意见,报市用地委员会研究决定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
  (三)合理安排非工业项目用地。
  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建新拆旧挂钩、建设用地置换,合理安排非工业项目用地,保证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要核减项目用地规模。凡能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凡能利用其它农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须有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范围和面积应与用地预审意见保持一致。
  (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定额控制。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100万元/亩左右,力争达到120万元/亩,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5%。其他依法批准的园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80万元/亩左右,力争达到100万元/亩,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开发区(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厂区绿化率不得高于15%。提倡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再建设单层厂房。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工业经济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非生产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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