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池政〔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2007年3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
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土地调控的重大决策,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一)统筹安排城乡用地。
合理安排城乡用地布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单独选址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积极消化城镇闲置土地。对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土地使用者又无能力开发建设的,以及因规划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合理补偿,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回土地,依法重新调整安排使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予以收回;对于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建新拆旧挂钩、建设用地置换。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与搬迁,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新建住宅前,要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按“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用好用活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通过建设用地置换,将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 加大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力度,通过整理折抵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重点解决公建用地需求。各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下同)应积极编报挂钩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实施力度,每年通过土地整理、建新拆旧挂钩、建设用地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应达到500亩以上,石台县、开发区应达到200亩以上。市级财政将根据项目投入和实施情况,实行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