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池政办〔2007〕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的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和调整范围
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是,2006年12月4日发布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池政〔2006〕72号)文件规定的保留、停止执行、下放权限、改变性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再清理。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严格对照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
(二)对虽有法律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三)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四)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五)对县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三、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与国务院、省政府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同步进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及时注意对口的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厅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结果情况,做好清理衔接工作。
在省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公布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将本单位的清理结果(清理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