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7〕37号)
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1年1月1日以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此次清理按照“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清理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以下标准提出清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新的政策精神相抵触的,或者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不合时宜、影响发展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市直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清理的步骤
(一)2007年6月1日至8月1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对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件认真梳理,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并将正式文本内容对照清理标准和上位法及国家政策进行审核,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初审意见和理由,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提出初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各部门分别提出清理意见后,主要实施部门汇总上报,并提出针对性的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