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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105号)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告》(浙书集〔2005〕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下属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因改制需要,委托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所涉及的1宗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报我厅备案。
  二、同意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改制中,将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西路8号的1宗面积992.2平方米用途为文体的国有划拨土地,采取补办出让方式处置。应补缴的出让金按评估价每平方米20000元的20%计算,为每平方米4000元,总额396.88万元,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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