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宗地勘测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宗地界址表;
2、宗地图;
3、测量技术说明;
4、面积计算方法;
5、电子数据成果等。
第九条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第十条 调查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调查审核。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查核其个人身份证明及其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核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的,还应查核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
(1)宗地四至界线是否清楚;
(2)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3)地籍测量、面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4)宗地勘测电子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字地籍成图要求;
(5)土地实际用途、面积、使用条件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土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
(3)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准确等。
第十一条 调查审核中认为尚需要对土地权利人提供的宗地四至、宗地勘测成果进一步核实的,土地登记机关可按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相邻界址的调查核实应通知相关各方到现场指界,如有一方未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指界方法认界;也可书面交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认界,或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经办人意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该宗地的权属性质;
2、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及方式;
3、宗地四至及宗地勘测成果审核结果;
4、审查依据及建议;
5、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调查审核,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按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建立备案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