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档案应分别按附表统一的样式制作,需增补档案内容的,可另行增加附录。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实施与竣工检验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标准和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以及车辆状况等要求,制定科学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一、二类维修企业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严格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有关规定实施二级维护车辆进厂检验、维护作业以及竣工质量检验,强化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三)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竣工检验
1、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返修后复检,直至检验合格。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修企业签发出厂合格证。未经竣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得交付使用。
2、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进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二级维修竣工检验报告单填写检验结果,车辆检验电子档案通过电子报备登记监管系统与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网。
3、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时,应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签订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委托合同;检验费用应由维修企业承担,不得由托修方另行支付。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管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完善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并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严格把关。
(二)为完善运输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对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实行报备登记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情况。
各类道路运输车辆报备登记周期如下:班线经营客运车辆至少每三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4次;包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至少每四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3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至少每六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2次。上述各类车辆每年其中1次二级维护情况报备登记可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备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