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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核发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情况进行审验和监管。

  三、道路运输车辆的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车辆检测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备查。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样式见附表一),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个体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可委托具有二级维护资格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样式见附表二),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及有关记录等。

  (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样式见附表三),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技术参数、送检记录、车辆检验报告单和整车外观与装备检视原始记录表等。

  车辆技术参数可按车型集中建档。

  (四)核发《道路运输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样式见附表四),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含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结合《道路运输证》的核发、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在用车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五)《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转移并保存至道路运输车辆退出运营后一年;《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建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各类档案应在道路运输车辆2006年度审验工作中逐步完善,并于道路运输车辆2007年度审验工作全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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