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粤交运〔2007〕610号)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预防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分别为交通部2005年第6、7、9、10号令)等规定及我省相应的实施办法,现将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凡在我省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主体
本通知适用主体包括: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在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工作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所属的运输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二)承担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确保二级维护质量。
(三)受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从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确保二级维护竣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