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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九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时限性原则。对于原有持证业户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的疏密适当原则要求的,采取自然淘汰、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等办法逐步调整。

  第十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保证经营卷烟和商品安全、卫生的原则。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和卫生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设卷烟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不予延续、变更或恢复营业。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一)烟摊、摊床、板房、冷饮摊点,以及电话亭、报刊亭、公厕和临时性设施等;

  (二)经营化工、石油、油漆、农药、烟花爆竹、化妆品等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的产品和建筑装璜、医药保健、仪器珠宝、美容美发、服装鞋帽、修理、加工、空车配货等场所;

  (三)窗口经营、没有电话、烟草送货车进不去等不便于配送服务、不利于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非法贩卖烟草专卖品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合理布局的标准如下:

  (一)市区、县城中心城区的卷烟零售网点,按照距离设点。新设立的卷烟零售网点与原卷烟零售点的距离,在道路一侧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隔道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70米。

  (二)住宅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网点,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米,并且每80户以上设立一个网点。

  (三)城乡结合部、乡镇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网点,按照户籍人口数设点。户籍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网点,每超过300人增设一个网点。

  (四)农村的卷烟零售网点,以村屯为单位,户籍人口数在 250人以内的,设1个卷烟零售网点;超过250人的,可适当增设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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