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心组织 认真清理
培训结束后,州政府法制办对州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对照《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内容,逐件进行审核,确认在市场准入、财政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是否存在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在其他方面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是否一致。经清理确认,州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有92件,对其中6件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不一致,拟废止;8件因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拟作修改;78 件继续保留。同时,对州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的其他文件,经清理审核后,没有发现与《若干意见》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州属64个部门共清理规范性文件91件,对其中4件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拟废止;4件因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拟作修改;83 件继续保留。清理其他文件5755件,经对照审核,未发现有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全部继续保留。8县人民政府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59件,对其中5件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不一致,拟废止;554 件继续保留。清理其他文件1568件,对其中3件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不一致,拟废止;1565件继续保留。县级部门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9件,因未发现有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全部继续保留;清理其他文件10901件,对其中的1件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不一致,拟废止;1件因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拟作修改;10899件继续保留。
四、重点督查 规范操作
为保证清理任务的完成,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州政府法制办安排专人对各县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查,随时掌握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清理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讲解,保证清理工作的规范操作。同时,发出书面通知,对在清理工作中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和部门,给予通报。由于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保证了清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存在问题
此次清理工作虽已圆满完成,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一是个别县和部门对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动作迟缓,影响了全州的工作进度;二是法制机构人员紧缺,部分县的法制机构只有3名工作人员,没有专人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三是业务水平不高,有些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等基本知识还不十分掌握,给清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