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条例》;
20.云南省电网公司:《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2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二)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2007年2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实施方案应当列明检查的时间、地域、对象和经费等事项。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并可以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4.本计划为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计划外的行政执法检查,以避免重复检查。实施检查时,要尽量减少被检查单位和当地群众的负担。
检查结束后,请各地、各部门将检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并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于2007年底上报省人民政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