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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以书面材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奖励基金,该基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区政府、市直属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必要时视情给予政纪处分。
  (一) 当年被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区政府、市直属部门,取消该区、市直属部门当年的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干部。
  (二) 连续2 年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区政府、市直属部门,将对其主要领导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区、市直属有关部门所管理的行业发生1 起一次死亡30 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区政府、市直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市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条 各区政府、市直属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骗取有关荣誉,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考核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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