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1)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情况。
(2) 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 对市直属部门的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
(1) 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情况。主要是对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制度建立情况;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工作准备及人员培训、演练等。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包括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
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主要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全年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情况及重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各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为70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0分;其它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为100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内容细化并确定评分标准,以此制定区政府或市直属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照各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市政府与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每年审订一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 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
(二) 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良好;
(三) 凡考核得分在60-79分的,确定为达标;
(四) 凡考核得分不满60 分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达标;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1以上(含1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