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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工作人员首次套入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时,如套入的标准低于本人套改前执行的浮动工资部分,可就近就高套入同职务对应的标准,超出同职务(岗位)对应的最高标准时,按最高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不予保留。今后,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达到下一套改年限时段时,从当年的1 月1 日起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三)2006 年7 月1 日后晋升职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应进入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若原标准高于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标准的,可就近就高进新任(聘)职务(岗位)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四)2006 年7 月1 日后降低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进入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五)2006 年7 月1 日仍处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内的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按330 元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按本人所明确的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六)从省外或企业调入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所任(聘)的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七)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所任(聘)的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若本人转业后所任(聘)的职务(岗位)低于军队所任职务对应地方相应职务的,可按本人在军队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对应地方相应的职务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八)中小学教师、护士按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发给。
  (九)实行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制度后,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作为套改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基数,可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十)在机构改革中按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不含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和待分流的人员,至2006 年7 月1 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仍处于待分流期间的,按机构改革中的有关规定核定其浮动工资部分,就近就高套入本人职务(岗位)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提前退休人员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相应比例计发的数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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