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81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
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 号)、人事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1995]70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国人部[2006]30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人部函[2006]303 号文件精神,从2006 年7 月1 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执行浮动工资政策,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执行的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月人均204元)和特区生活补贴(月人均331 元)。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为:我省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2006 年7 月1 日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便于将原浮动工资套入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决定将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标准合并发放。按照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适当简化职级档次结构的原则,以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前我省统一执行的浮动70%工资标准为基础,按不同的职务设立相应的标准,每一职务根据不同的套改年限设立若干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1 至3)。
三、相关政策
(一)从2006 年7 月1 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 年6 月30 日前所任(聘)的职务和套改年限确定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例如,某同志,1996 年4 月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 年,其套改年限为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