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厅,省委党廉办、省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机关要自觉主动做好节约资源能源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做全社会节能环保的表率。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订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报省经贸委备案。(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质监局、统计局、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地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各级机关要制订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的低成本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由省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在全省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绿色采购。认真落实《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由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五”时期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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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内容 │ 单位 │“十一五”时期 │2007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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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大压小”关停 │ │ │ │2008年、2009年 │
│电力 │ │万千瓦 │ 900 │ 280 │各关停385、301 │
│ │ 小机组 │ │ │ │ │
│ │ │ │ │ │ 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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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300立方米以下 │ │ │ │ │
│ │高炉,公称容量20 │ │ │ │ │
│钢铁 │ │ 万吨 │ 1000 │ │ │
│ │吨及以下转炉、电 │ │ │ │ │
│ │炉,中频感应炉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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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汰立窑等落后 │ │ │ │ 2008年底 │
│水泥 │ │ 万吨 │ 3000 │ │ 前后各淘汰 │
│ │ 水泥产能 │ │ │ │ │
│ │ │ │ │ │ 1500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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