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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0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考核评估指标与办法的通知

  (3)组织开展相关纪念日、主题性社会宣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宣传活动;
  (4)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试点工作。
  3、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前孕情管理(140 分)
  (1)当年生育二孩及以上(不含少数民族农村二女)夫妇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5%以上。当年结扎落实率达65%以上(实施国际合作项目的文昌市、琼海市和昌江县除外);
  (2)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配齐相应的技术服务设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提供规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开展生殖保健巡回服务;
  (3)落实孕情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孕情监测,孕情掌握率要达到60%以上;对未落实绝育措施的重点对象,每一季度要查环查孕一次,检查率要达到90%以上;
  (4)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完成规定的改革评估工作任务,确保药具发放到位和质量安全。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80 分)
  (1)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建档率要达到95%以上。开展《婚育证明》查验工作,查验率要达到95%以上,持证率要达到70%以上;
  (2)开展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管理居委会或一条街活动(创建标准另发),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3)落实便民维权措施,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服务率要达到85%以上;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办证率要达到65%以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4)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和出租屋主、物业小区协管制。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要与驻地用工单位、出租屋主和物业小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5)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提交和反馈信息,信息反馈率要达到92%以上,其中查无此人率要控制在25%以下;
  (6)按照我省军地人口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要求,加强与驻地部队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队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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