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7〕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新建项目不断增多,还存在着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污染和防治生态破坏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司其责,加强协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有关法律规定的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工商、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成为落实当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包括承包租赁土地、租用楼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餐饮娱乐休闲等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引进可能产生污染、破坏但有配套治理污染设施的项目时,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国家或者省、市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项目。